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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9-20 20:34:53  阅读:7118+ 作者:责任编辑NO。姜敏0568

各住宅公积金缴存单位、住宅公积金受托付告贷银行,市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各分支机构:

为深化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力,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撑缴存员工合理住宅需求,按捺投机性购房,防备资金流动性危险,依据住建部《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告贷事务规范》 和《济宁市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告贷办理办法》(济住字〔2019〕32 号)有关规则,经市住宅公积金办理委员会研讨经过,现将我市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告贷(以下简称公积金告贷)部分方针调整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 告贷请求人须为购房主体之一, 公积金告贷未结清前不得改变本次公积金告贷典当房子挂号的不动产权人。

(二) 一起请求人须为告贷请求人爱人。

(三) 购房合同签定主体或产权人为多人的,须为夫妻或直系血亲爸爸妈妈子女联系。

(四) 告贷请求人及一起请求人两边累计为第2次请求公积金告贷,须间隔初次公积金告贷结清日超越12个月。

(五) 调整公积金告贷额度的核定规范:

1.可贷额度依据告贷请求人及一起请求人的住宅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刻、还贷才能、债款状况等条件归纳核定。

(1)依据告贷请求人及一起请求人的住宅公积金账户余额和缴存时刻核算告贷额度1=(告贷请求人公积金缴存余额+一起请求人公积金缴存余额)X缴存时刻系数X倍数。

缴存时刻系数及倍数由济宁市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依据资金运转状况及房地产商场局势动态调整。本次确认缴存时刻系数为:至告贷请求之日,接连足额缴存3年以下为0.6,接连足额缴存3年及3年以上 为1;倍数为10倍。

缴存余额为告贷请求人及一起请求人货款请求时济宁本地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扣除近12个月内的不定额补缴总额(经过全国异地搬运接续渠道进行搬运而进行不定额补缴在外)。契合告贷条件的告贷请求人及一起请求人,按接连正常缴存时刻较长的一方确认缴存时刻系数。

(1)依据告贷请求人及一起请求人还贷才能核算货款额度2=(告贷请求人近12个月均匀缴 存基数+一起请求人近12个月均匀缴存基数)x12x货款请求年限x还货才能系数。

还贷才能系数由市公积金中心依据资金运转情 况及房地产商场局势动态调整。本次确认还贷才能系数为40%。

(2)可贷额度为告贷额度1和告贷额度2中的较低值扣除告贷请求人及一起请求人没有还清的债款总额。

1.其他核定告贷额度相关规则不变:

初次运用公积金告贷的,最高告贷额不得高购房总价款的70%;第2次运用公积金告贷的最高告贷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60%。所购房子价格显着高于商场价格的,应当以评估价确认告贷额度;告贷最高额度不得超越典当物现有价值的7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的, 不得超越有价证券面值的90%,并以有价证券到期日为告贷期限;告贷额度最高不超越40万元。

2.公积金告贷实践额度依照告贷请求人及一起请求人请求告贷额和上述告贷额度核定规范确认。请求告贷额不超越上述任何一项规则的,以请求告贷额作为实践告贷额;请求告贷额超越上述任何一项规则的, 以其间最低限额作为实践告贷额。

(六) 告贷请求人及一起请求人两边累计为第2次请求公积金告贷,房子套数核对规模调整为济宁市行政区域内。

二、其他需阐明事顶

第2次请求公积金告贷,需查询告贷请求人及一起请求人名下房子套数及货款状况,不再查询其他共有产权人相关信息。

(二) 在公积金告贷未结清前,告贷人及一起告贷人任何一方均不得再次请求公积金告贷。

(三) 夫妻、直系血亲爸爸妈妈子女一起购房, 其间一方及爱人可请求公积金告贷或组合告贷,其他非告贷请求人的产权人不得 以本次购房行为请求公积金告贷及商业告贷;其他非夫妻、非直系血亲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亲属及法令意义上无任何联系的自然人一起购房的,产权人任何一方均不得请求公积金告贷。

夫妻联系供给结婚证;直系血亲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供给户口薄,若不在同一户口薄的,也可经过出世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 法院判决书等已有资料进行佐证。

(四) 因工作调动至济宁本地而进行异地搬运接续缴存和归于戎行转业安顿的告贷请求人或一起请求人,缴存时刻系数按其请求告贷时济宁本地公积金缴存状况核定缴存时刻系数,缴存余额依照其在济宁本地账户内缴存余额核算。

(五) 一起请求人在异地缴存的,缴存时刻系数按告贷请求人接连汇缴状况核定,一起请求人异地缴存余额不计入告贷额度计算公式。

(六) 本次调整未触及的方针按原规则履行。

本告诉自2019年10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0日。公积金告贷受理时刻在2019年10月21曰(不含)之前的,按原方针履行。本告诉实施前发布的公积金告贷方针与本告诉不一致的,以本告诉为准。

济宁市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

2019年9月20日

方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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