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签合同假如不注意,就会形成彻底不同的结果。日前,房山区商场监管局在处理“接诉即办”案子时,就遇到一同有关“定金”和“订金”的合同纠纷。
家住丰台区的张女士,在房山区阎村镇的超级蜂巢租借产品房,签署了协议,张女士交了3万元的订金。后与经销商交流过程中,发现协议中存在“霸王条款”的问题,并且,经销商许诺40年租借,但市民了解到租借合同最长只能签20年。张女士以为经销商的说法存在诈骗状况,期望经销商退款。
可是经销商拿出合同后称,合同中写的是“定金”,而不是“订金”。依照相关规则,“定金”是不退的。
房山区商场监管局青龙湖工商所接到投诉后,发动“接诉即办”,当即联络经销商与顾客进行调停。工商所相关负责人以为,依据相关法规,顾客在购买产品或许承受服务时,有权取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买卖条件,有权回绝运营者的强制买卖行为;运营者和顾客有约好的,应当依照约好履行义务,但两边的约好不得违反法令、法规的规则。运营者向顾客供给产品或许服务,应当遵循社会公德,诚信运营,保证顾客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买卖条件,不得强制买卖。
但在这起投诉中,顾客租借产品房,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堕入“订金”与“定金”的消费圈套,经销商使用设置的定金不退的条款,损害顾客权益。终究,通过两次约谈运营者与顾客,指出经销商在定制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两边达到一致意见。经销商分两次归还了顾客3万元定金,并对经销商的合同文本进行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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