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居民。几年前,张先生与地点村团体的村委会签订了房租租借协议,约好由张先生租借村委会房子用于开自选超市。在合同实行的过程中,村委会发布搬家布告和补偿计划布告,宣告要进行城中村改造。一起告诉张先生房子租借合同不能够再持续实行。张先生问询,拆迁了,自己能取得什么补偿?村里称,因为房子归于村里的产业,张先生仅仅承租人,并不是房子的权力人,不能被确定为被安顿人,所以张先生不会得到任何补偿。
可是张先生不赞同此说法,以为在房子租借合同实行的过程中,张先生一家通过村委会的赞同,在租借房子的周围又加建了一部分面积的房子。这部分面积的房子对应的补偿款应该归自己所有才对。别的,搬家补偿计划傍边的停产歇业丢失、搬家费用和过渡费用等补偿项目,应该给实践运营人才对。村里把这些项目的补偿款拿走是不对的。
带着这些疑问,张先生来到了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咨询凯诺拆迁律师。孙善权律师与姚国东律师在听取了张先生的案情介绍后,以为张先生的权力建议具有合理性,理应得到法令的支撑。两位律师给张先生介绍了相关的法令规定和维权的思路。张先生十分认两位所律师的回答,马上就决议托付两位律师介入本案,为其依法维权。
现在本案正在处理的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