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托付用地批阅权的决议》,《决议》指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心经济作业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则,要在严厉保护犁地、节省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变革,变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
《决议》清晰,将国务院能够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批阅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则,对国务院同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造用地规划规模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则,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造用地规划规模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
《决议》提出,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造用地和国务院同意土地征收批阅事项托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造用地批阅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则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超越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越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批阅事项,国务院托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第一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批阅作业评价机制,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归纳评价成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
《决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法令、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则,严厉查看把关,特别要严厉查看触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天然保护区的用地,实在保护犁地,节省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保护被征地农人合法权益,保证相关用地批阅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接受的用地批阅权进一步授权或托付。天然资源部要对用地批阅作业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查看,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催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陈述。